輔大傑出校友遴選辦法
輔仁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
86.09.18八十六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
88.09.16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90.05.10八十九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92.11.13九十二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93.12.09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97.03.0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97.09.18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4.04.09一0三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第1條、本校為鼓勵並表揚具有優異成就、特殊貢獻且彰顯本校辦學精神之校友,以作為校友及在校同學之楷模,特定輔仁大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2條、傑出校友候選人資格:
凡本校之校友(含畢業、肄業及結業),在其專業領域表現優異,或對國家、社會、母校有具體公認的貢獻,認同母校,足為楷模者,皆可被推薦為傑出校友候選人,唯任職本校之校友及校友遴選委員會之委員不得被推薦。
第3條、傑出校友獎項分類:
學術卓越類
藝能體育類
工商菁英類
社會服務及彰顯天主教精神類
本校特殊貢獻類
第4條、遴選方式:分為推薦、審查與議決三個階段進行之。
第5條、推薦方式:
1. 各學院(含進修部)推薦:由系(所)推薦,經系(所)級會議、院級會議通過,各系(所)以推薦一名為原則。
2. 校、系、所友會推薦:由校友總會、各地區校友會、系、所友會推薦,經理事會議通過,以各推薦一名為原則。
3. 遴選委員會推薦:由遴選委員會組織成員推薦,以推薦一名為原則。
第6條、推薦期限:每年自五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止,填寫傑出校友推薦表(如附件)及檢附相關資料,寄(送)公共事務室,以郵戳為憑。
第7條、遴選委員會組織:
由校長擔任召集人,副校長、校牧、各院院長、主任秘書、教務長、研發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國際教育長、進修部主任、全人教育課程中心主任、公共事務室主任、體育室主任、校史室主任、全球校友總會總會長及中華民國校友總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。
第8條、遴選會議時間:
遴選委員會負責審查被推薦人之事蹟,於每年九月底前召開遴選會議,並得視情形加開會議。
第9條、遴選程序:
遴選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,並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(含)以上同意為決議,依據傑出校友獎項分類分別評比,候選人名單在提名及審議過程中皆不對外公開。
第10條、遴選名額:
傑出校友每年定期選拔一次,每次遴選五至十名,但遴選委員會得斟酌該學年度特殊狀況增加若干名額或從缺。
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得就第五條之候選人增加若干當選人,不受前項及前條之限制。
第11條、選舉結果:
傑出校友遴選後以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名義通知當選人。
第12條、當選通知及放棄:
當選人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,若欲放棄傑出校友資格,得以書面聲明放棄當選。
第13條、表揚方式:傑出校友遴選後於每年校慶期間頒發傑出校友獎座及證書,並將其傑出事蹟刊登於本校網頁及刊物,並發佈新聞廣為宣傳。
第14條、凡該學年度未得選之候選人,推薦單位可於次年重新推薦參選。
第15條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,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。修正時亦同。